研究指出

减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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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BTEC国家证书

最后更新2021年9月21日

对减轻责任的辩护与对挑衅的辩护一样,是在1957年《谋杀法》中提出的,载于s2(1)。

减少责任是一种对谋杀的部分辩护基于对一种公认的健康状况的承认,如果成功,将导致自愿过失杀人罪的判决,而不会被判处强制性终身监禁。

当《2009年验尸官和司法法》对过失杀人罪进行改革时,辩护并没有被废除和取代,而是更新了2009年s52《验尸官和司法法》中概述的更新。

因此,完整的引用是由《验尸官和司法法》2009年修订的《1957年凶杀法》s2(1)。

与对失控的辩护一样,责任减少是一种特殊的、局部的辩护。

辩护有四个要素,所有要素都必须被证明,以便辩护有效。

元素一:精神功能异常

辩护的第一个要素要求陪审团确定被告在杀人时的精神状态是否“不正常”,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医学问题。

1957年《凶杀法》中的术语是“精神异常”,2009年《验尸官和司法法》将其更新为“精神功能”,这两项法令都没有试图定义这个术语,因此我们必须依赖法院提供的普通法定义。

法院多次证实,这一定义仍然适用于“精神功能异常”一词,尽管在措辞上有轻微的变化,因为议会选择在2009年的《验尸官和司法法案》中没有提供定义。

要素二:公认的健康状况

一旦证明了"精神功能异常"的精神状态要求,就必须确定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一种公认的医疗状况,而不是例如中毒的状态。建立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作为辩护的基础是很重要的。

“公认的健康状况”一词范围很广,规约中没有作出定义。在审判中,专家证人证实存在公认的健康状况或缺乏意愿,可由控方和被告方同时提出。仅仅因为存在一种公认的健康状况,并不自动意味着辩护是可用的,其余的因素可能仍未得到证实。

CPS指出,认可的医疗条件可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ICD-10)》和《美国精神病学协会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DSM-IV)》中找到https://www.cps.gov.uk/legal-guidance/homicide-murder-and-manslaughter

尽管这一术语与被告的精神有关,但它不仅限于精神或心理状况,还可以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只要这些状况已导致"精神功能异常"。

例子包括:

伯恩(1960):性精神变态。

R vs Conroy(2017):自闭症谱系障碍。

R vs Dietschmann(2003):适应障碍。

R vs Wood(2008年):酒精依赖综合症。

要素三:重大减值:

一旦确定被告患有一种导致异常的疾病,就必须进一步证明这种异常以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严重损害了被告的精神:

(a)了解其行为的性质。

(b)形成理性判断;或

(c)锻炼自我控制能力。

重要的是要注意,畸形必须只在这三种方式中的一种对被告造成实质性损害,而不是全部。这三个标准在规约中有概述。

使用“实质性”这个词还意味着,不需要证明三种精神能力中的一种已经完全受损,而是严重受损。

元素四:为行为提供解释:

抗辩的第四个要素要求提供证据,证明造成重大损害的公认医疗状况所造成的异常已经造成或是造成被告死亡的重要因素。必须认识到,这一防御的四个要素本质上是相互关联的,而不是独立的检验。

第四个要素是2009年《验尸官和司法法案》引入的新要求,包括陪审团对被告被杀的原因进行评估,只有当他们认为被告被杀时,异常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时,辩方才会提出。因此,不需要证明精神功能的异常是被告参与杀人的唯一原因,可能有其他的被告杀人的原因不妨碍辩护,但异常必须是一个重要因素。

1957年《凶杀法》第1B条:“……精神功能异常为D的行为提供了解释,如果它导致或是导致D实施该行为的重要促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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